要義說明
夫華嚴大教,統法界於一真,率經論於極處,晉時東傳,唐時再譯,雖經卷簡略,然義理周全,古往而今,朝代更迭,經劫難而不泯,歷塵埃而彌彰,聖賢加被,行者歸仰,教義玄通,行法微細,起本體自性而達於剎塵,覽有為無量而不殊妙理。於大經教義,古來聖賢著作恢弘,殊覺競爭文辭詳妙,法藏清涼,通玄長者,所出疏論皆浩若明燈,或精微雕琢字字珠璣,或宏論構造方隅周遍,無不光照千秋裨益來世,皆具傳承大教之功,紹隆佛種之德,此誠後代福德感召所至也,亦誠慕道行者所欲成就之大皈依處也。
然時過境遷因緣迥異,今之行者領略大教,常怯其文弘迷其構架,事倍功微難得要領,雖發弘誓願追逐聖賢之讚歎,而常錯亂實際難積跬步之功德。又復當今世間,聖教衰微外道競技,此實非前輩聖賢之過也。蓋今世之佛陀弟子,無有不痛心疾首於斯狀也。
止觀閑暇,掩卷思惟,常感行者眾多諸師匆忙,合乎今人之註疏者實鮮少矣,雖經本普遍流通,莊嚴卓勝輕易可得,而入之無門空留讚歎,精勤一生之勞而屈成毫末之果者實不鮮見,此誠扼腕之惜也。
乙未歲,偶與同道仁者論學修所得,感受頗同,究其因緣,無非遠離佛陀根本教義日久,忙碌於權小虛狂議論者所起。感斯現狀不勝噓唏,余遂起螢火之心,不自量力盲目驅馳,酌今人根基知識,窺大經毫末點滴,假先聖之德,起凡夫見地,集古聖議論精華而未必強同,起現今毫末思惟而不敢競異,殊古人之隨文議論,求現今之構架整體,數易形制恐具缺失,出此《華嚴經》要義大綱註疏,題名《覺悟華嚴經》,雖非全依古人而得,然皆依佛經而出,理據完備,不敢妄自揣摩,但作拋磚引玉,盼佩道之士俯而裁割,以正聖賢之理。
華嚴大教十玄六相五明三觀,奧義宏深不堪仰望,前人之述已周備矣,今舉此新造註疏之十事以為綱要,權作標識利於巡檢,期賢者明察增減,以彰佛種為要。
一者注釋形式,全依列表,清晰明確。
二者注釋理念,結構優先,不舍銷文。
三者宗自性法,提取要義,疏通教理。
四者設定綱目,次第微細,顯無盡意。
五者法義科判,歸為三處,不失大義。
六者自性涅槃,成二十度,顯用十方。
七者四十行法,還於四智,次第一時。
八者十方十向,顯密一心,舍權就實。
九者大乘法數,統佛教義,依實顯真。
十者二部合會,八十四十,參照補缺。
此十事略釋如下:
一者注釋形式,全依列表,清晰明確。
學修《華嚴經》之過程,深切體會,今日之語言及文化因緣與千餘年前,已全然不同,現代人之認知法則與古時亦有很大差異,於古德之浩瀚議論很難契入,縱古德之論字字珠璣深入妙理,而今人看來卻艱澀躊躇。遂隨現代人之視角,依今人之認知模式與知識名相,完全採用列表形式,對整部《華嚴經》經文進行梳理,依照其核心理念予以羅列,簡單備註,使人一目了然,剔除冗長繁雜之議論,凸顯圓教核心之理念。
又今人受教育者眾,於佛教基本教義已不陌生,削其繁雜之銷文,縮減注釋之規模,不至於讓人望而生畏,錯失華嚴大教。列表形式之注釋,能使人閱覽清晰,行之歡喜,直入實際不假議論。
二者注釋理念,結構優先,不舍銷文。
《華嚴經》東傳至今已近千五百年,唐之時節因緣與今日已完全不同,行者根基亦不相同,古德多從銷文入手深入微細,或從段落著眼,開合議論,文字輝煌浩瀚齊備。今此註疏從整體法義結構而入,譬如飛鳥從於空中,給予俯視這部經典之整體視角。先依三十九品經題作科判,使學人能從整體明了此經之構架,然後深入諸品,便可以預先得知諸品所在,明其所向,不須疲憊銷文而迷失大義。
又華嚴大教以自性為體以法界顯相,其經文結構雖依文辭名相,然其所述之義精微有序頓挫抑揚,此大經整體構架,亦其所闡大義,非唯行文所能表達,故今註疏多作專註以令凸顯。
雖依結構優先理念,於關鍵必要之處,亦不舍銷文微細,以除卻凡情之誤解,於大教核心義理,更累述詳明不惜筆墨。
三者宗自性法,提取要義,疏通教理。
華嚴圓教,依於自性佛法僧而出,此三者發揮力用,成十波羅蜜,依十波羅蜜顯諸法界莊嚴,故經文構架,處處不離此十波羅蜜,或從性說,或依相有,法界緣起,亦此十波羅蜜之層層微細,十中具十,總成百法,百十微細故有千數,縱百千億,亦不離此自性法則。今此注釋依佛法僧三,及十波羅蜜,尊其法數,於經文條目,不復拆分裁割,免入破碎大道,羅列層次列表分明,縱經文規模龐大,亦可使人檢閱之時歷歷在目不失經緯。
華嚴大教諸佛雲集,然皆自性所顯非從外來,諸佛本事成就因緣,文隨世法義從性出,若非全然領受此自性圓成法界一真之妙理,縱面對實際亦恍然不知。宗於自性則可舍權妄想,求於內在,念念流入薩婆若海,集小流功行成廣大成就。
四者設定綱目,次第微細,顯無盡意。
《華嚴經》經文模式,凸顯自性法則,依十波羅蜜法發揮,成就微細智顯用,以十中具十成就百法為綱目,復又微細以成無盡法界莊嚴,今此注釋依此綱目建立羅網,於繁雜之經文條目,依綱順目直至微細,不須累注法義自明。譬如《華藏世界品》及《離世間品》,以其所彰顯法理層層遞進之結構即是經文法義之目標,非是言語所能表達,非依綱目勾勒而不能全其所言,檢閱經文自可得知,其餘諸品,構架不殊,當自明確。
又華嚴一法,顯法界實際,文有先後,而法界同時,依此綱目則可領略全貌不失經緯,譬如十方來眾雲集法會,供養說偈皆同時同處,若無居高臨下之思惟視角,依凡情權識則錯失大義。
五者法義科判,歸為三處,不失大義。
古德多依經文處所科判大經,或七處九會,或十處十會。然所言處所皆依權識非為自性,檢閱諸處經首則法義自可明晰。又復大經缺文過半,若依處所而作科判,則缺失大義,倘若未來因緣聚合,經文齊備,則大教卷本面貌全非,七處九會等諸科判全無意義。今此注釋依圓教義理科判,作三處十會判別,即依於自性佛法僧之本體,起次第修成證入之義。
三處者,即依自性地佛法僧而得,首菩提場會,彰如來果德,即依佛起。次普光明殿會,說六位行法,即智正覺次第成就,依法而設。三者入法界會,即清淨行證,圓滿僧伽。
此三處即華嚴圓教之總綱,全依自性而起,亦即華嚴之核心,三處之內,隨次第行法,設立諸會,不拘缺文所困,縱未來經文齊備,諸品具全,則三處不變總依一心,縱會處有所增加,皆不失全局大義。
三處之內十會之說,則依於次第行布精進,譬如普光明殿總說六位行法,依據經首歸於法位,夜摩兜率諸會天宮,皆智正覺成就之次第密說,非從外得,更非權所,依世間名相而全無世間之義,今舍權就實以成法義之判。
六者自性涅槃,成二十法,顯用十方。
自性本體之佛法僧三,發揮起用成十波羅蜜,然微細觀察華嚴大教,自性涅槃起諸法界,此十波羅蜜次第殊異,其義理亦隨之有別,若依如來大涅槃地,則有涅槃十波羅蜜及菩薩十波羅蜜之別,依此二十發揮顯用,方有世間成就理事二法。此二十波羅蜜,微細作用層層發揮,相續因緣成就法界,十玄六相亦不出過於此。觀《世界成就品》及《華藏世界品》之世界結構,自可得知,其《離世間品》百問千答亦尊此二十法而得周詳,不差分毫。
又此二十波羅蜜法,詳說無盡簡述歸十,入理入事順逆方便,三賢十聖藏通別圓,無一疏漏,大本中本華嚴境界,亦皆囊括不失微塵,大教微細十十備出,此二十者實為華嚴之樞紐要義也,亦佛陀教法之皈依大數也。
七者四十行法,歸於四智,次第一時。
華嚴行法,依自性為根本,依四智而別起,四智法則一時呈現而不昧次第,如身語意及報化身,同行而別起,海印朗然瞬息而成。此四十行法亦然,住行向地歸於四智,各圓十度宗於自性,依智導行微細行布。四會處所,雖名相同於世間而大義全然殊特,唯以名相顯其智正覺行布遞進,以表智慧成就差別,然皆不離自性光明之地。
四會經首,宛然陳述,不需辯論,自可得知。
又大經諸品,四智法脈隱現周備,行文說偈皆彰顯突出,等覺妙覺如來出現,四智證入更多蹤跡,逐文明法自可得之。
八者十方十向,顯密一心,舍權就實。
法界緣起十方展開,一一方所各具十方,層層雲起顯無量界,此十方界即十波羅蜜顯用,成世間相,理事和合成微細相,能所雙泯自他不二,顯密一心無俗不真。華嚴大教論及十方,依實教義不隨世法,涅槃實相二界一真。今此註疏舍權就實,諸會大眾十方雲集,或菩薩眾或世界海,亦或興雲供養雨眾妙花,皆歸法義以趣實際,此十方界皆依四智為核心,四隅為法用,十波羅蜜為智體,依智慧地起世間相。全無世間權識情量妄想而成。
譬如諸會十方菩薩雲集說偈,興雲讚歎,皆依法義而成,知菩薩從來方所,即入當位究竟法義,縱長行曲折偈頌宏偉,依此方位皆得蹤跡而不迷失,全不同於世間有為,涅槃剎塵時劫方所,皆依自性一時所現。
九者大乘法數,統佛教義,依實顯真。
華嚴大教法數繁多,統佛教義精密微細,蓋所被根基不同而法義顯相有別,縱同一法義,隨方所而別,隨根基而變,真俗理事非是定義,權實三乘各有所得,故設法數以表實義,設數之法雖一而其義理無盡。此諸法數非唯華嚴獨有,大乘經典比比皆是,參對更迭如摩尼珠,網羅教義隨處可見,此諸大數皆有章可循。如五十三參,或四十二法,或二十一,或百二十,此諸法數於世間算數皆全然不同。今此註疏,依義而論,遠離權識,以求順佛法義顯如來涅槃實相,隨經判義以明真諦,或歸自性,或還顯說,舉法皆妙不論剎塵,依權就理真實不虛。
十者二部合會,八十四十,參照補缺。
古人註疏,多在華嚴八十卷本,疏於四十卷本,今學習此兩部華嚴,深感於《入法界品》,八十卷本缺文失意,而四十卷本齊備周全,遂合會兩品,並列而出,行者檢閱相互參照,則大有裨益。又以兩部華嚴,所譯年代不同,文辭略有差別,相互參照則更能顯明大義,取長補短。
大道真實不依玄論,此今註疏,出凡夫聰辯,不敢與先輩競爭議論,但仰佛德加被大教護覆,今欲以凡夫之力紹隆大教之種,心志堅定不容辨別,但以委屈聖賢之言辭,舉毫末星火待仁者匡正。
學人 張秉春 謹誌
公元 2017 年 4 月
於溫哥華華嚴精舍